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沧州市农林科学院内部会计控制

2017年10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一、货币资金控制

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正确反映货币资金的增建变动和结存情况,保证单位现金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并组织实施。

(一) 岗位分工控制

1、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配备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建立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人员。

(二)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严格按照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2、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对于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严禁其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3、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地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三)现金控制

1、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2、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并严格执行。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严格控制现金坐支;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确定坐支的范围和限额,并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支的情况和金额。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货币资金收入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单位的所有收入都必须及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不准移转核算到其他单位,不准“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

5、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涉及现金收支的相关帐簿进行定期核对,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四)银行存款控制

1、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单位应本着方便工作的原则就近选择银行开立账户。

2、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3、定期补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定账面记录是否与银行存款相一致。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中发生的非正常差异,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五)票据控制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六)印章控制

1、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二、采购与付款控制

为了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岗位分工控制

1、建立采购与付款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归纳起来至少包括:(1)请购与审批;(2)询价与确定供应商(3)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4)采购与验收;(5)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6)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2、配备合格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3、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二)授权批准控制

1、明确审批人的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严格按照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2、明确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对于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严禁其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3、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实行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4、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核对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定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三)请购控制

1、建立采购申请制度。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2、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由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四)控制审批

建立请购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并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公司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五)采购控制

1、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2、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等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定单采购、合同订货或直接购买等)。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事后审批的方式;一般物品或劳务采购应当采用合同订货方式;重要的物品或劳务采购应当在经过决策论证和特殊的审批程序后签订采购合同。此外单位还必须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3、经过比质比价和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对于一些特殊或重大的采购项目还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六)验收控制

1、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根据制度规定验收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并出具验收单据或验收报告。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实行验收与入库责任追究制。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单位应当建立验收与入库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七)付款控制。

1、严格核对采购发票、验收单、入库单、合同等有关凭证,检查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对符合付款条件的采购业务及时办理付款业务。

2、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加强预付账款、定金、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3、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发生采购退货的,及时收回退货款。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回收等做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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