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农科院、工贸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各系、部、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税务部门对我院(校)税务稽查的具体要求,对由我院(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以及零星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评审费、监考费、讲座费、讲课费及其他劳务酬金等,按税法规定由我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此,经2016年4月29日院党委会研究通过并报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制定出台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此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

 

2016年5月13日

附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税务部门对我院(校)开展地税稽查的具体要求,对由我院(校)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以及每月零星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评审费、监考费、讲座费及其他劳务酬金等,按税法规定的扣税比例及扣税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院(校)在职教职工

1.工资、劳务报酬扣税办法

本院(校)在职教职工每月发放的工资及发放当月所取得的评审费、监考费等零星劳务应合并计税。具体计税方法如下:

(1)每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应发工资数+每月各项零星劳务报酬-每月工资中应扣除的免征基数(个人公积金、个人医疗保险、个人养老保险、政府特殊津贴及税法规定应扣除的3500元免征税基数)。见下表:

 附表一:

应发工资数(A)

抵扣项

劳务报酬(H)

应纳税所得(I)

扣税额

个人公积金(B)

个人医疗保险(C)

个人养老保险(D)

政府特殊津贴(E)

3500元免税基数(F)

合计(G)

A

B

C

D

E

F

G=B+C+D+E+F

H

I=A+H-G

按附表二所列比例计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表二),每月实际应扣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附表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 1500 元的

3

0

2、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10

105

3、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20

555

4、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25

1005

5、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30

2755

6、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5505

7、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

13505

 

(3)具体案例如下:

A、教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未取得其他零星劳务报酬,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刘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

B、教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4500元,当月取得评审费、监考费等劳务报酬25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5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4500+250-500-3500=75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750×3%=22.5元。

C、教师***当月取得工资收入3350元,当月取得评审费、监考费等劳务报酬25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9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350+250-900-3500=-800<0元。当月免征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扣税办法

将我院(校)年终发放的职工绩效奖励(即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按附表二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基数。

  案例1: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教师***年终一次性奖金应发数为35000元,其当月工资应发数为5600元,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政府特殊津贴为10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则当月5600-1000-3500=1100>0,一次性奖金35000元/12=2916,适用税率为10%,其应扣税额为35000*10%-105=3395元。

案例2:如果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教师***年终一次性奖金应发数为16500元,其当月工资应发数为3600元,其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养老保险、个人医疗保险、政府特殊津贴等应扣数为900元,免征税基数为3500元,其应纳税额为3600-900-3500=-800<0元,一次性奖金16500元/12=1375,适用税率为3%,其应扣税额为(16500-800)*3%=471元。

二、本院(校)离退休职工

1.本院(校)离退休职工每月工资收入不扣个人所得税。

2.本院(校)离退休职工返聘使用,不论有没有相关聘书,发放的返聘工资(按月定额发放)和在本校取得的其他报酬,应按下列方法扣税:

应纳税所得额=返聘工资+ 其他劳务报酬-3500,按此应纳税所得额对应附表二所列的税率表计算征税。

如:退休职工返聘学院(校)某岗位,返聘工资2500元,其参加校内英语监考,当月取得500元,2500+500=3000-3500=-500元,则该退休职工不需要扣个人所得税。

如:退休职工返聘学院(校)某岗位,返聘工资4500元,其参加校内英语监考,当月取得300元,4500+300=4800-3500=1300元,则该退休职工当月应扣个人所得税=1300*3%=36元。

三、临时工工资劳务扣税办法

学院(校)发放签订《劳动合同》的长期临时工工资(已交社会保险金),发放时在扣除其个人承担的“三金”后,达到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按工资薪金扣税,达不到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不扣税。本院二级独立法人单位使用的临时工,发放临时工工资按企业纳税要求执行。

四、外院(校)职工(含本校退休人员)零星劳务扣税办法

方法1:外校职工(含本校退休人员)在我校取得的劳务报酬可去沧州市地方税务局(当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报销,由税务局直接扣税,学院(校)不再代扣代缴。

方法2:外校职工(含本校退休人员),不论有没有相关聘书,在学校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劳务所得(含外聘专家讲座费、指导酬金、评审费、兼职兼课酬金(讲课费)、咨询费、辅导费、论文答辩费、稿费等)按以下方式代扣个人所得税:

(1)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在4000元(含4000元)以内,按(每次实领数-800)×20%代扣所得税。

(2)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在4000元以上,按每次实领数×(1-20%)×2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代扣所得税。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备注:即若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为8000元,则其应代扣所得税为8000×(1-20%)×20%=1280元;若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为40000元,则其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1-20%)=32000元,其应代扣所得税为32000×30%-2000=7600;若一次性领取劳务所得为70000元,则其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70000×(1-20%)=56000元,其应代扣所得税为56000×40%-7000=15400。

五、其他事项

1.除每月正常发放的工资外,院(校)内发放各类劳务报酬必须经过财务处(科)“薪酬发放系统”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

2.每年年终发放的绩效奖励也必须经过财务处(科)“奖酬金发放系统”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操作后发放。

3.按税法规定,每月要将本院(校)职工工资与劳务所得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各部门每年留存或未发的绩效奖金将不再预扣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发放给职工个人时,在发放当月和工资合并计税。

5.本院(校)职工因晋级等因素需要调资的,补发的工资应在发放当月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扣税标准按税法最新规定执行。

六、本方案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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