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2003年度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10月22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各处、室、系、部:

根据沧州市人事局沧人字[2003]97号文件精神和我院[2003]16号文件规定,对2003年度考核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考核。
3、坚持简便及时,突出实效。

二、考核的范围
包括副处级以下全体在职教职工、内退人员、原农科院调职院本部工作人员、新分配大学毕业生,共计386人。内退人员只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不进行述职,考核结果定为合格;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人员不确定等次,只写出考核评语作为转正定级时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
由院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全院考核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各处、室、系、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本部门考核。

四、考核的内容
一般工作人员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要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
德、政治觉悟,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
能:业务技术水平,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勤:组织纪律、出勤,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绩;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获得专业技术成果的水平、效益。
廉: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情况。

五、考核等次、比例、标准
年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掌握在参加考核人员基数的10%以内。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有责任心,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未造成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凡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受校内警告处分、通报不得定为优秀;考勤不严格、考勤表两次以上不交或经常迟交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确定优秀等次;不能及时、规范填写《平时考核记实手册》的人员不得确定优秀等次。

六、考核的方法、步骤
分教务和党政工勤两个系统同时进行,享受教学工作量的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的考核按教务处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图书馆等享受平均工作量的部门可参照党政工勤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行政、工勤岗位一般人员的考核:
各、处、室负责人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产生优秀候选人(占考核人员基数的15%)、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处、室人员过少者多个处、室合并考核。优秀等次候选人数分别按本部门或本考核组干部、工人基数核算,不得相互挤占,考核结果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考核办。考核办对推选出的优秀候选人组织统一测评,差额产生优秀等次人员(占被考核人员基数的10%)。
(二)副科级以上干部考核:
分教务和党群行政两组分别进行。先个人述职,经院级领导、教代会代表、同级人员测评,参考平时考核,按10%的比例产生优秀等次和其他等次。
(三)考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人事局。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1、为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将同一个岗位的平均一学期系数分为三级,上下浮动0.05个系数。考核优秀者在本岗位标准平均工作量系数的基础上增0.05,考核合格者保持标准系数,考核基本合格者减0.05。
2、五种奖励人员在考核优秀人员的范围内产生。其中嘉奖占受奖人数的82%,记三等功占受奖人数的15%,记二等功掌握在受奖人数的3%以内。
记二等功人员必须是连续两年考核优秀,工作实绩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申报时附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1份。
3、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职称评聘、工资晋升的依据。
4、当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扣发一定工作量,不发当年奖金;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降职使用、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三年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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