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沧职院财字〔2017〕22号

2017年10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各系、部、处、室,工贸学校:

为规范我院学杂费收缴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经2017年  月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印发《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沧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杂费收缴,确保学院事业经费收入,规范学费收缴工作,保障学院事业顺利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费收缴工作事关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是学院经费收入的重要渠道。学院各部门要高度认识学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学费收缴工作。

第三条 学费收缴的对象为接受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费收缴工作由学院财务处牵头,各系、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协助。
  第五条 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系、部学生工作干部,要积极宣传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守法和诚信意识。教育学生依法缴费,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 收费管理及流程
  1、每年6月10日前,招生就业处将在校生学生名单提供给财务处,以便核对学生缴费信息。(责任部门:招生就业处)

2、财务处根据核实无误的学生信息,以系为单位出具缴费通知单,6月20日前发放至各系。(责任部门:财务处)

3、各系根据财务处发放的缴费通知单,按财务处要求,负责通知到每位学生,于8月25日之前,将学费存入指定银行卡,以便财务处进行批量代扣。各系缴费期间积极做好督查工作。(责任部门:学院各系)

4、财务处于9月份开学两周内,统计缴费情况,出具第一次学费欠费名单,发放至各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责任部门:财务处)

5、各系根据第一次欠费名单,核对欠费情况,查明欠费原因,通知学生家长,督促学生一周内补缴学费。(责任部门:学院各系)

6、财务处根据补缴学费情况出具第二次欠费名单,发放至各系、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再次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责任部门:财务处)

7、招生就业处依据我院学生管理规定,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第二次学费欠费名单,对欠费学生在高校学生学籍信息网予以暂缓注册,并予以公示。(责任部门:招生就业处)

8、开学一个月内,学生持缴费收据,按学生处要求,到学生处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学生处汇总未注册学生名单,交至教务处及各系。 (责任部门:学生处)  

9、未注册学生证的学生,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不得参与学生奖助学金及优秀的评选、不得参与推荐专升本及毕业答辩、考取更高一级学历教育不予提档。(责任部门:教务处、学院各系)

第七条 日常收费工作

1、开学一个月内,根据学院政策,统一办理学生走读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走读申请表办理退费及变更住宿费收缴标准工作。(责任部门:相关各系、公寓办、财务处)

2、学生转系、调整班级、调整住宿标准,需由各系提供审批后的变更表,一周内上报财务处,以便调整收费信息。(责任部门:相关各系、公寓办、财务处)

3、开学一周内,各系以班级为单位将历年在校生书费上缴财务处。(后附缴费名单)(责任部门:相关各系)

4、在校期间当兵及退役复学的学生,须招生就业处一周内向财务处提供相关审批表,以便财务处变更学生缴费信息。(责任部门: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 欠费清缴

1、院系、部是学费清缴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费清缴工作。

2、院系、部须在每学期放假前,按照财务处下发的缴费通知单通知本系学生按规定时间及时缴费。

3、凡未缴清学费的毕业生,招生就业处暂缓办理毕业注册、电子摄像等工作。

4、开学一个月后,欠费学生缴费,须持有系主任、书记签批的缴费通知单,方可到财务处缴费。

第九条 学费减、缓、免、

1、对特困生学费,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缓审批手续,财务处依照审批表办理减免事项。

2、对已经落实贷款或奖励资助的学生,由于贷款或资助款项因时间差原因导致学生未能及时缴纳学费,须由有关部门出具学生名单、金额等说明材料,待款项到账时优先缴纳学费。

3、财务处按照规定,积极办理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款项,将发放金额和学生姓名、银行卡号相对应,办理审批手续后,财务处按照学生所持银行卡卡号优先缴纳学费后直接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学生银行卡管理使用

1、为便利学费收缴工作和学生资金安全,学院为在校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卡,实行批量代扣。(免收学生在校期间借记卡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2、学生在校期间,有关助学款项等业务通过银行卡进行发放。

3、每年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后,招生部门及时提供新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院系、部等信息,财务处与相关银行联系,根据要求时间安排制作,并随同录取通知书向学生发放借记卡。

4、在校学生须将学费、住宿费按财务处规定时间存入学院发放的银行卡,由学院通过银行统一批量代扣缴纳学费。

5、学生银行卡丢失、变更时,学生本人应及时补办,并通过院系、部及时到财务处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要严格学生的注册管理,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

第十二条 各院系、部和有关职能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费收缴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学生学费收缴信息,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和协调,积极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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