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沧职院字[2017]29号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以及《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

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确保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内不同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原则上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坚持原则,处事公正,责任心强,善于合作;

(四)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院根据专业群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系(部)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享有与学术委员会委员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一般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成员的调整,以主任委员提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三)审定专业设置及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定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纠纷与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

学研究成果奖;

(七)评定由学院自主设立的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对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做出表决。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事项,在保证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以实际到会2/3以上多数票通过的表决方式,所作决议由主任委员签署后公布。为保证投票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异议。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

或在校园网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有保密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施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任何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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