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正式录取后参军的新生,在当年新生报到日期前,持入伍相关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由个人携带证明材料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入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报到,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2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缴齐学年应缴费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未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招生就业处办理学籍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

   

(一)绩点与成绩的相应关系表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课程总成绩,考试课一般按期末考试占40%,平时的过程考核占60%计。考查课一般按平时过程考核计算成绩。过程考核包括考勤、笔记、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实际操作等项内容。

    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不可或缺,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8学时记1学分,具体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为准

    第十一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开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实行重修。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凡重修的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必修课或限选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为60分计,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系(部)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包括早操、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测试以及课内教学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上体育课的,经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学部门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与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系部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送、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请病假、事假,应当填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由学生处批准;2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从学习诚信、生活诚信、网络诚信、缴费诚信、贷款诚信、受助诚信、就业诚信七个方面按学年进行评议,评议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并将评议结果填入《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信息表》。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生在入学当年10月份,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提出申请并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异动审批表》,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由招生就业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在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其他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经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转入,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转学学生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印章);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伍后2年。逾期未申请入学或复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在校生入伍,必须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办理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部)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附医院证明),教务处、学生处同意,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可办理休学2次。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的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灵活取得学分并及时缴齐应缴费用。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由休学创业的学生提出申请附带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同意,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招生就业处办理休学。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在办理手续后2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2周未请假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并进行逐级审核;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校医院复查,必要时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招生就业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补考后,1学年累计5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附带证明材料及家长确认材料,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部)、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本人,可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及缴齐应缴费用,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集中进行考核后合格的学生,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2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最长学习期限内不再申领的,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时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通过学信网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需备齐如下材料:

1、由本人提交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

2、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3、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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