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7年10月30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在籍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招生就业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正式录取后参军的新生,在当年新生报到日期前,持入伍相关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处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由个人携带证明材料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携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入学后2周内提出申请,经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向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由指定医院诊断,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创业等其他情况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报到,办理学生证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2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系(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周。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缴齐学年应缴费用,办理电子学籍注册,未交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在开学后2周内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由招生就业处办理学籍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教育资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擅自缺考者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学校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学生学习质量进行评定:

   

(一)绩点与成绩的相应关系表

(二)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即为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学生某一阶段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应包括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此阶段的平均学分绩点。

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是学校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确定能否超前选课及申请自修、辅修第二专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总成绩,考试课一般按期末考试占40%,平时的过程考核占60%计。考查课一般按平时过程考核计算成绩。过程考核包括考勤、笔记、作业、随堂测验、课堂讨论、实际操作等项内容。

    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不可或缺,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8学时记1学分,具体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为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开课程包括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实行重修。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选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凡重修的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必修课或限选课补考及格,无论分数高低,均为60分计,注明“补考”字样。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应当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系(部)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包括早操、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测试以及课内教学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上体育课的,经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学部门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与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各系部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送、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按规定程序处理。学生请病假、事假,应当填写“请假条”,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系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由学生处批准;2周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从学习诚信、生活诚信、网络诚信、缴费诚信、贷款诚信、受助诚信、就业诚信七个方面按学年进行评议,评议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并将评议结果填入《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诚信信息表》。对评议结果较差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生在入学当年10月份,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提出申请并填写《沧州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异动审批表》,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由招生就业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在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报招生就业处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拟转入学校同意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其他院校学生拟转入我校的,经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可以转入,并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转学学生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印章);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伍后2年。逾期未申请入学或复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在校生入伍,必须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申请创业休学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办理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部)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附医院证明),教务处、学生处同意,由招生就业处审核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最多可办理休学2次。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的学习方式,学生可以根据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灵活取得学分并及时缴齐应缴费用。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由休学创业的学生提出申请附带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经所在系(部)、教务处、学生处同意,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招生就业处办理休学。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在办理手续后2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后2周未请假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并进行逐级审核;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校医院复查,必要时由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招生就业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补考后,1学年累计5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根据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它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附带证明材料及家长确认材料,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部)、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本人,可采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公告之日起7日,即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2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及缴齐应缴费用,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2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集中进行考核后合格的学生,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2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最长学习期限内不再申领的,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不满1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教育部要求及时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通过学信网注册。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需备齐如下材料:

1、由本人提交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

2、由学生本人按要求填写《核发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3、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的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依法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生活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依法、依规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沧州市民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公共场所吸烟、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贴吧、社交软件等工具传播散布谣言、发表攻击政府、分裂国家的违法言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执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可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学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不遵守考试纪律,严重违纪的;

(五)学术不端,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具体纪律处分规定见《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申诉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为6到12个月期限。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申请,系部、学工委根据学生的现实表现,研究是否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可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具体申诉规定见《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