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

您的位置:首页> 学院工会> 教代会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提案工作的暂行办法

2014年06月06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在教代会期间,代表向大会提出提案,是代表反映群众的建议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本院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提高提案质量,及时、正确地进行提案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暂行办法。
一、 提案的立案
    正式代表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提案,经大会提审案查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二、 提案的范围
    ㈠凡属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教学、科研、基建、院办产业、生活服务及其他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教职工关心的其他的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㈡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容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基层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做为意见,由大会秘书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 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事前要弄清事实,按一事一案提出;
    2、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超过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3、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两个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到时法定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4、提案表需用钢笔、圆珠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字迹要清楚;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做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四、 提案的审查
    1、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的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和涉及面广的问题由党委会研究处理。
五、 提案的处理
        所有办理提案的各部门,都应该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负责的抓紧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办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所告提案审查委员会并由工会印发给提出提案的代表及其代表组,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