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2010年06月21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冀教学[2009]34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颁布后,我省及各高校在贯彻落实《规定》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         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如下:
    1、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学。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厅确认;
    2、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3、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盖章后,再由转入学校送我厅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3、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4、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五、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
六、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七、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对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的,由学生处经办人、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
八、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学生转学工作。学校要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材料不得上报。对学生转学申请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如实提供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资料,对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和瞒报学生真实情况的高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他涉及学生转学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此为准。
 
 
 
 
 
                             河北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