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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索贿受贿360余万元一审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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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副厅级)受贿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永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延边大学宾馆原经理徐德辉,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秋天至2009年11月间,于永和利用担任延边大学副校长、延边大学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延边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延边大学土地转让、新校区工程发包、结算拖欠煤款及分管后勤的日常工作中,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德辉等人,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为多个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永和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折合人民币360.76万元,实得226.76万元;被告人徐德辉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6万元,实得82万元。案发后,于永和、徐德辉收受的贿赂款、物全部追缴。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受贿款、物全部追缴,且两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徐德辉有自首情节等,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于永和、徐德辉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作者: 录入者:王磊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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