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

2019年07月31日 浏览量: 评论() 来源: 作者:

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院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合作,促进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增加学院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院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第37号令),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成立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学院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二条 理事会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理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学院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理事会的目标:密切与政府、行业、企业、社区的联系,增强校企合作,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培养符合区域经济需求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协助学院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建立校企合作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院的社会服务能力。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 理事会的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合作办学机制,实现学院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上的良性互动,鼓励企业加入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推动学院和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促进校企深度融合。

(二)实现学院教育教学资源与理事会成员资源的相互共享。落实并促进教师下企业实践制度,为校企合作进行科技开发、技术服务和聘请兼职教师建立平台;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培训的新模式,满足企业用人需求。

(三)发挥各专业群的产学研合作委员会作用,举办行业发展、职业教育发展和有关专业建设的交流会。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理事会成员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四)校企共同做好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推动学院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为区域内经济转型升级做好服务。

(五)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并根据学院专业群建设需求,下设各专业群产学研合作委员会。理事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宁德职业技术学院,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等。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一般应包含:

(一)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同时可推荐1至2名代表成为学院客座教授或客座讲师。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其他相关人员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四章 运行规则

第十条 理事长人选、副理事长人选、常务理事人选、秘书长人选,由学院推荐提名,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大会行使理事会最高权力。理事大会由理事长组织召开,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建立例会制度,理事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立后,凡新申请加入的理事成员,须填写入会登记表,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要求退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理事会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必要时将追究其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常务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四)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五)研究学院在校企合作方面的资金筹措、整合资源的目标与规划等,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参与学院办学特色与专业建设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六) 审议和决定理事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三)制定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四)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确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理事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三)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任务,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的主要职责是:

(一) 参与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理事会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负责理事会相关网站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四)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五)负责办理理事成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六)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共同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理事会的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对理事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各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训基地使用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四) 享有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共同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章程;

(二) 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 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理事会信誉;

(四) 树立理事会良好形象,维护理事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六) 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获得成员单位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需求;

2.聘请成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与能工巧匠到校任兼职教师;

3. 与成员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技服务;

4.向成员单位派遣实习生;

5.向成员单位输送合格毕业生;

(二)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安排的会议会务工作;

2.及时向理事会通报办学情况;

3.为成员单位进行人才培养,开展订单式服务;

4. 应理事会成员要求,提供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方面的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等。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学院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与学院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3.优先录用学院的优秀毕业生;

4.优先与学院合作实现学院研发的技术成果转化;

5.根据需要由学院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经常性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二)义务:

1.提供旨在提高学院办学水平、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的方案;

2.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院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院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院推荐派遣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经费来源:

(一) 学院提供必要的理事会运作经费;

(二) 会员单位和社会的捐赠和资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经费必须用于理事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属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给学院的资产,理事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201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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