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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资料赔偿办法

2009年06月18日 浏览量: 来源: 作者: 【字体:

图书馆藏书是国家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广大读者应深明藏书的特殊价值,自觉爱护图书,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藏书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损书处理

1、损书包括勾划、圈点、批注、涂画、撕页、污损等行为。

2、每损书一页交纳补偿金五角。如损书严重,须赔偿原书,并交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者,按丢书处理。故意损书者,除按规定交纳赔款、补偿金外,通报所在系或交学校处理。

二、丢失图书的赔偿:

1、读者丢失图书后应积极查找,找不到时,需在借期内到图书馆办理赔款手续。

2、丢失本馆图书,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或经同意后用新版书)抵赔,赔书时应提供购书发票。

3、如无法以新书抵赔,丢失的图书借期已超过20天仍未找到,可办理赔偿手续,赔偿款以原书价的倍数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按图书原价的2-3倍赔款。

文艺书(I类):赔款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不足20元的,按20元赔偿。

其它类书:赔款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

4、如找回所丢失图书,可凭收据退款。

5、多卷书丢失损坏其中的一卷(册),一般图书以该卷(册)的原价或以全卷的总价折算的单价计赔,重要文献以全卷计赔。报纸丢失损坏其中的一张,按全月原价之和赔偿,期刊丢失损坏其中的一期按全年原价之和赔偿。

以上三种文献的损坏部分一律归图书馆,否则另加一倍的赔偿金。

三、超期处理

1、超过借书期限者每册每天交纳超期违约金0.1元。

2、在寒暑假或其它长假到期的图书,开学后按图书馆规定还书。

3、丢失图书已超期,并未提前到还书处声明者,在赔偿图书的同时,应交纳超期违约金。

四、借阅证违章处理

借用他证借书者,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分别处以五元罚金,并停止双方借阅证使用一个月;冒用他证者,处以五十元以上罚金,并通报所在系处理。

五、窃书处理办法:

1、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带出,或在书库(阅览室)内将图书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库外,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

2、窃书者作如下处理:

(1)停止借阅证使用半年,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所在系,并交学校处理。

(2)交纳图书总价10倍的罚款(不足50元的罚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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