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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作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单位: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4日 点击数: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2011年度项目任务的通知》 (教职成厅函〔2012〕14号)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现就河北省高职院校师资培训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项目

  第一批开展20个培训项目(见附件1)。

  二、培训对象

  高等职业院校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的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示范(骨干)院校教师原则上不参加培训。

  三、工作要求

  1.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教育部要求和批准的培训方案,积极组织,精心筹备,并草拟培训报名通知, 于6月5日前将培训报名通知发送到hbszpxmsc@163.com,同时发送教育部邮箱:jspxlm@126.com。

  2.各项目单位登录http:// guopei.hvett.com.cn(“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根据《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机构用户使用手册》(见附件),选择[管理入口],以机构账户登录管理入口后,进入培训班管理,点击“增加”,即可进入培训班的创建环节,创建完成后即可提交。

  四、组织报名

  1.各高职院校根据发布的培训通知要求,自主择优选择公布的项目,积极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填写《河北省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教师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于6月10日前,上报到河北省高职院校师资培训秘书处。省教育厅审核后,将培训教师名单在河北省教育厅高教处网站公布。

  2.审核合格的教师通过国家级培训项目网络管理平台(http://guopei.hvett.com.cn,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专栏链接),按照《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培训学员使用手册》要求,于6月20日前完成报名程序。

  五、培训经费

  1.中央财政专项重点支持国家级培训,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费、培训期间食宿费、交通补贴费等;补助标准:国内培训0.5万元/人,国外培训3万元/人,企业顶岗培训1万元/人。不足部分由参培院校或教师个人承担。

  2.中央财政担负的资金将逐级拨付到参训教师所在职业院校。中央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之前,参培院校应全额垫付教师培训费用。

  六、其他

  河北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刘延锋,联系电话:0311-66005126;河北省高职院校师资培训秘书处联系人:郝骞,联系电话:0311-85239073,15132108376,邮箱:hbszpxmsc@163.com。邮编:050091,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626号。


附件:1. 河北省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一览表
   2. 河北省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教师情况一览表
   3. 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机构用户使用手册
   4. 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培训班负责人用户使用手册
   5. 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发展平台培训学员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