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系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机电系网管 录入者:王磊 来源: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分为以下3项: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凡属于我院按照国家正式计划招收的在册专科全日制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处分者和当年德育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评定。

一、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当年德育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3名;

5、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3名,在科技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7、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

8、获得辅导员老师的书面推荐。

9、取得所有课任课教师的认可。

10、在系及以上级别的技能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活动、运动会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系一等奖、院二等奖以上、省和全国组织的相关项目的三等奖以上)人员。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由辅导员根据本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考核成绩等量化结果和平时表现,征询本班任课教师、班委、团支部的意见后提名,然后对候选人进行全班民主测评。本班推荐结果按前后顺序报系办,同时附推荐人事迹综合材料。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审定并将系内排序的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获选。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备案表》、《国家奖学金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等相关文档。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第十条  奖学金领取与监督

1、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接受学院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凡被举报为不符合获得奖学金资格或获得后出现违纪现象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资格,追回奖金。

2、学生获得奖学金后,辅导员向其家长报喜。奖金领取后及时通知家长,以便于家长指导学生用好奖金。凡获奖后吃请同学者,追回奖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精神,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当年德育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10名;

5、必修课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10名,在科技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中、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获得辅导员老师的书面推荐。

8、取得所有课任课教师的认可。

9、在系及以上级别的技能比赛、演讲比赛、文艺活动、运动会等活动中取得优良成绩(系二等奖以上、院三等奖以上、省和全国组织的相关项目的优秀奖以上)人员。

第十五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由辅导员根据本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考核成绩等量化结果和平时表现,征询本班任课教师、班委、团支部的意见后提名,然后对候选人进行全班民主测评。本班推荐结果按前后顺序报系办,同时附推荐人事迹综合材料。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审定并将系内排序的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获选。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备案表》、《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等相关文档。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励志奖学金领取与监督

1、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接受学院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凡被举报为不符合获得励志奖学金资格或获得后出现违纪现象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资格,追回奖金。

2、学生获得励志奖学金后,辅导员向其家长报喜。奖金领取后及时通知家长,以便于家长指导学生用好奖金。凡获奖后吃请同学者,追回奖金。

三、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标准为三等,分别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2000元、3000元。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责任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无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当年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三级贫困证明只做参考。

7、获得辅导员老师的推荐。

8、取得所有课任课教师的认可。

9、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和其他学术活动、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评选程序

1、国家学金候选人由辅导员根据本班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考核成绩等量化结果和平时表现,征询本班任课教师、班委、团支部的意见后提名,然后对候选人进行全班民主测评。本班推荐结果按前后顺序报系办,同时附推荐人事迹综合材料。系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审定并将系内排序的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获选。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由系组织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备案表》、《国家助学金个人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文档。

二十二  国家助学金领取与监督

1、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接受学院师生及社会的监督。凡被举报为不符合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或获得后出现违纪现象者,经查实后取消其资格,追回助学金。

2、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后,辅导员通知其家长。助学金领取后及时通知家长,以便于家长指导学生用好助学金。凡获助学金后吃请同学者,追回助学金。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

                                                                  2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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